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情報研析報告應保存完整檔案紀錄,並依法辦理保密事宜。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一)安全情勢要況。(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第3條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第4條主管機關應依各級政府機關填具之「國家情報研析報告運用回覆單」(如附件),瞭解國家情報研析報告…第5條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第7條經主管機關分發各級政府機關,未涉及情報研析之機密情報文件及報告,其分發及管理方式,準用本辦法…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