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機密保護法 › 第18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8條

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 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