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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5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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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