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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及協調。 二、本局法令之異動、彙整及通報。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諮詢或訴訟協助。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五、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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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