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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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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