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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 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長及典試委員長。 二、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副處長,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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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