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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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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