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 第8條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8條

考試發生誤發試題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一考試科目全部應考人均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決定,按誤發之試題評分;如依誤發之試題無法作答或無法採認時,全部應考人應另行擇期舉行該科目之考試,或由典試委員長報經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