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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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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第3條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第4條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第5條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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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