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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1條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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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