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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2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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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