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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9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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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