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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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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