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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第16條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本中心除專任之董事長外,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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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
第9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
第11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
第12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第13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
第14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
第15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
第19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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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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