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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第18條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 ,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
第四項、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 三項、
第十九條
第二項、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
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 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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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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