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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 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 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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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