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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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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規劃及推動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二、協助政府機關(構)重…第5條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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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