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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電信事業。 二、用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四、電視事業。 五、訂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 六、經營國內新聞台頻道或購物頻道之衛星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七、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八、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通訊傳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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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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