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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6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紀錄、證據保存機制: 一、因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所記錄之個人資料使用情況、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 二、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留存之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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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電信事業。二、用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
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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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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