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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達五千名用戶之個人資料者,其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內容應包含國內或國際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之規劃及執行計畫。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電信事業。二、用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第4條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第5條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第6條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紀錄、證據保存機制:一、因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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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