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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改善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改善措施之研議機制。 非公務機關遇有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於知悉後一小時內通報本會,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續行通報本會。但非公務機關接獲本會或有關機關通報發生事故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本會。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之虞。 二、造成當事人權益重大損失之虞。 三、達本會裁處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之評量表第(一)項第(13)小項所定很嚴重等級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研議之改善機制,應經取得相關認證資格之機構,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本會接獲非公務機關依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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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電信事業。二、用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第3條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第5條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第6條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紀錄、證據保存機制:一、因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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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