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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0條

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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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