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6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調整辦理年度。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第3條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評…第4條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第5條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第7條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成果。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第8條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一、運動產業之研發、運動產業資產之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加值應用與市…第9條前二條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第10條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前項實地訪視…第11條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第12條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第13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5條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