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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研發、運動產業資產之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加值應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推動成效。 二、培育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達成率及運動產業營運輔導媒合率。 三、與國內外運動產業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四、運動場域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輔導成效。 五、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成效。 六、運動賽事產業化推動成效。 七、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八、財務健全程度。 九、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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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