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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2條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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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