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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8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8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 一、符合
第四條
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 二、創新計畫書。 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 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應於研究學院設立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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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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