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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3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研究學院人員辦理第五條事項,除前項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外,其餘兼職範圍、職務及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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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