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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第13條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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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