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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四 章 使用 ›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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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公用財產用途廢止,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消滅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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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