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38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