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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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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