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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 四 章 使用 ›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本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非公用不動產之借用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借用非公用財產,應備具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的其他條文

第39條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借用非公用財產,應備具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第41條非公用財產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前半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第42條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第43條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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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