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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能使用時,即行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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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