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 › 第27條

國有財產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三 節 維護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25條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第26條有價證券應交由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第28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第29條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第30條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違反…
← 第26條看 國有財產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