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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50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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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