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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51條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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