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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表 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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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