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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 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 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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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