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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 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 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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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