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4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 意及技能等領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
第3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
第5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
第6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項)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
← 第3條
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