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4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 意及技能等領域。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第3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第5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第6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項)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
← 第3條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