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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 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 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第3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第4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第5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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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