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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 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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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