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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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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