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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調查表之記載事項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應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不得虛偽陳述,如有記載不實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鍰之意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第24條法院為調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

「調查表之記載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4條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第15條前條第一款所定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應記載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第17條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定選任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及預定進行時間…第18條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定審判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審判期日預定之日、時及進行時間。第19條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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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