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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 第24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法院為調查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外於符合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拒絕參與審判之要旨,復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拒絕參與審判及其正當理由為何,再告知如主張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者,應酌為提供其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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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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