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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法院應充分運用制度說明書,提供國民法官制度及足以釐清候選國民法官疑惑之說明,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理解制度內涵,體認國民參與審判之意義,且可安心出席選任程序,進而提高其參與審判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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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準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之應記…第4條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第5條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第6條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一、不當透露個…第7條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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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