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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 前項回覆調查表方式,得由司法院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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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之應記…第3條法院應充分運用制度說明書,提供國民法官制度及足以釐清候選國民法官疑惑之說明,使候選國民法官得…第4條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第5條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第6條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一、不當透露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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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