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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 第5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體資料之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其內容。 法院除寄送紙本外,並得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供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內容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法院另得以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將司法院、各級法院或相關機關(構)網站關於國民法官制度之資訊提供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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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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