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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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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第3條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第4條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第5條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第6條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第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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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