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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實施辦法 第4條

依照選舉補充條例第五條辦理選舉之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單位,能辦理選舉 之範圍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或人口已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所選出國民大會代 表,其當選效力與依照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依照同條辦 理立法委員之選舉區域或單位,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達三分之二以上 或其人口數額已達三分二以上者,所選出之立法委員,其當選之效力與依 照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依照同條辦理選舉之職業團體或婦女 團體其會員能參加選舉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時,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 法委員,其當選之效力與依照各該選舉罷免法所選出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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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